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时,使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各统筹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例如,我省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39元,则原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263元,如某职工月工资水平为3000元,需按缴费基数下限3263元计算缴费金额;计算口径调整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179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2507元,该职工就可按2507元计算缴费金额,前后对比,月缴费基数减少756元,个人缴费比例8%,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60元,如其所在企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则企业每月缴费基数也相应减少756元,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20%缴费比例缴费。
四、工伤保险继续实行我省精准降低费率政策
工伤保险继续对煤炭、钢铁、玻璃、水泥、火电、焦化等六个行业企业实施“只下浮、不上浮”的浮动费率政策。
五、政策衔接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含补缴,下同)所属期为2019年4月30日之前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费款,按原缴费比例和政策规定执行。
全口径全省平均工资公布之前,核定2019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使用2017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后,费款所属期属于2019年1-4月份的,使用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属于5月(含5月)以后的,使用2018年全口径全省平均工资。
自2020年起,全口径全省平均工资公布前,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使用最近年度全省平均工资;公布后使用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
每年全口径全省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缴纳费款进行差额补(退)收。多缴纳费款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冲减以后期别缴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优先选择冲减以后期别缴费,确需退费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从支出户退还本人。
六、缴费方式和渠道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社会保险费已交由税务部门征收。针对缴费人数量多、分布广的现实情况,为方便缴费人,税务部门正在积极拓宽缴费渠道,全方位优化缴费服务。目前针对不同缴费群体,提供了个性化、多元化、便利化的征收方式,已形成“456”便利化格局,即:四种缴费渠道:实体、网上、掌上、自助;五种缴费方式:税务窗口、电子税务局、微信、手机APP、自助终端;六种缴费手段:现金、银行转账、pos机、微信、支付宝、二维码。目前全省税务部门已经与16家银行实现税银联网合作,在合作银行的全省各个网点均可办理社保缴费业务。详情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