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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确这类企业暂免征收社保延长至12月底,看看你属于哪一类?

时间:2020-06-01

2020年5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隆重召开!会议明确:将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等制度,疫情政策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

原文选取如下:前期出台六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

那么,大型企业与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究竟如何划分呢?

针对企业的疑问,现在就一一说明!

Q:

是否有界定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方法的通知?


A:

国家统计局曾发布过《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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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是什么?


A:

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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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小规模减免增值税适用范围开票等实务相关疑问?


A:

1.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另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3%,不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